委托方: 单位名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经济开发区清新村大坳公路东侧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袁刚 职务:局长
被委托方: 单位名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
单位地址:经济开发区清新村大坳公路东侧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李亚林 职务:支队长
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就环境现场执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委托给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方签订以下委托书。
一、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限黔东南州行政辖区内。
二、委托事项:
(一)对全州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现场 监督、检查;
(二)对全州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 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三)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源贮存、转运、处置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四)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移动源排气监 管、从事消耗臭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转运、 处置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六)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七)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八)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
(九)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
(十)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十一)全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执法检查和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报警现场核查工作;
(十二)排污许可证及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环境执法检查工 作;
(十三)检查挂牌督办项目执行情况,各项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十四)受理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工作,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三、委托权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有现场检查、调查和监督管理权。对委托事项工作开展有权约见和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及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有立案、案件要素初核、告知、执行、结案及归档权限。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委托注意事项:
(一)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实施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委托方必须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环境现场执法行为。被委托方不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环境现场执法行为的,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方承担。
(三)被委托方不得将被委托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四)委托时限期满后,若需继续委托,双方可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书。
(六)本委托事项如与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可签订补充委托协议。补充委托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委托时限:
委托时间自二〇二四年一月—日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五份,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持一份,存档三份。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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