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583350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岑罚决字〔2025〕1号 | ||
岑巩县思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D******
法定代表人:杨**
地址:岑巩县新兴西环路汽车站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移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线索的函》。岑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移交函的线索,于2024 年 12 月 3 日和12月23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贵H81R16、贵H37455、贵H91V36、贵H832L2、贵HG0797、贵HDE200、贵HU0657、贵HU0650、贵HU0662、贵HU1290、贵HU1282、贵HXH303、贵HE9123、贵HU0802、贵HU0809、贵H23N19、贵HMR195、贵H798C0、贵DUU486等共计19辆柴油机动车自2024年3月4日以来排放检验采用的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但2023年或者之前采用的历史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2024年排放检验报告与历史检测方法不一致,无正当理由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标准,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收取排放检测费用共计3250元。
2.柴油车贵HT2236在2024年12月13日的排放检测过程中肉眼可见冒黑烟,仍通过了排放检验,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收取排放检测费用200元。
综上,2次执法检查,共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辆共计20辆,收取排放检测费用共计345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岑巩县思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技术负责人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4年12月3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4年12月23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4年12月3日对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潘**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潘**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45份,收费收据14张,现场检查图片4张等影像记录,证明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白**、杨*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为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岑责〔2025〕1号),2025年1月20日,收到你公司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进行了整改。2025年3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岑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裁量因素如下:1.违法行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幅度50%;2.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数量,10辆及以上的,裁量幅度50%;3.你公司在2025年1月2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开展整改,一是积极召回车辆规范复检。二是开展自查自纠对尾气排放检验摄像头等进行了更换。三是组织员工对检验规范进行集中学习。四是主动供述违规检测车辆。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裁量幅度减35%。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125000.00),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伍拾元(¥:345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电子)》,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