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681430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0号 |
当事人名称:凯里盈胜生态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袁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AJRDKM2A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万潮镇劳动桥村马路组98号
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污染防治设施垮塌养殖粪污水外溢,未及时收集、清运,在荒地上形成粪污坑塘,主要污染物氨氮浓度为253mg/L,总磷浓度为181.51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800mg/L,悬浮物浓度为2280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3标准限值2.16倍、21.69倍、23.5倍和10.4倍。
违法行为2:超标排放养殖场猪饮剩水排放至外环境,主要总磷浓度为22.3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94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3标准限值,1.79倍和0.2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即现场负责人袁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1月22日、24日、27日、29日和30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2024年11月24日、25日、26日、27日和2024年12月2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凯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凯环监〔2024〕2122号)、《监测报告》(凯环监〔2024〕2128号)、《监测报告》(凯环监〔2024〕2130号)原件各1份;2024年11月22日、24日、27日、29日和30日现场照片各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你养殖场受到信访群访材料、历史处罚文书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养殖场被投诉和被处罚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1”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违法行为2”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2025年4月9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进行裁量,对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进行裁量,对你养殖场“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