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68146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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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5〕5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5〕5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4-30 11:22


当事人名称/姓名:黎平矮枧秀海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姚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631MA6E4G4U73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矮枧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根据你合作社反映养殖场粪污渗漏问题线索,20241218日,我局对你合作社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合作社养殖场用水泵从积粪池内抽取粪污通过消防软管排污管道排向养殖场上方发酵床的路边排放,养殖粪污通过地表路面流入农田后进入溪沟,农田及溪沟内积有大量粪污,农田溪沟水体发黑发臭,并带有泡沫,溪沟内出现鱼类死亡情况,粪污与溪沟水混合后最终流入西门河上游河段。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姚西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明传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合作社章程复印件1份,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合作社主体资格。

2.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12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黎平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1218日对受污染水体采样送检《检验检测报告》(黎环监执法[2024]8号)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合作社违法事实。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编号为201752263100000060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418日对你合作社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黎罚告〔20255号),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合作社处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东辉   话:0855-6227440  

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天籁御泉33

邮政编码:5573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4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