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12448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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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穗罚决字〔2025〕3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穗罚决字〔2025〕3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8-13 16:11


当事人名称:三穗县容易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杨荣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4MAE1PTN72F

地址: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马鞍村杉木组90号八弓镇马鞍村生态农业旅游观光有限公司自建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65日对你场位于三穗县八弓镇马鞍村的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养殖场发酵棚内存有粪污,发酵池未开展发酵利用作业活动,发酵池边存在粪污渗出痕迹;同时,你场用于种植利用的粪污储存坑塘内存有粪污积液,坑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坑塘旁边外侧有粪污积液渗出的痕迹,渗出的粪污通过沟渠流入了村民鱼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租赁合同1份;2.房屋租赁合同1份,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4粪污处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256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56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3.动物检疫证明5张;4.202565日现场取证照片10张。

以上证据证明你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1.202566日现场勘察照片2张;2.粪污处置人员杨胜祥提供支付问题整改费用微信截图3张。

以上证据证明你场整改涉嫌违法问题的事实。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我局于2025731日向你告知拟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罚款的决定,同时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穗罚告〔20254号)以及送达回执为证,你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和你场开展违法问题整改的事实,按8%罚款额度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三穗分局开具缴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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