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179593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从罚〔2025〕4号 | ||
当事人名称/姓名:从江县木星机制炭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胡昌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3MAD2H0AN7D
地址/住址:从江县谷坪乡帮土村原铁路废弃厂房
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依法报批杉木油生产线(预烘干工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5年1月初在厂内开工建设,已建成有蒸罐12个、冷却器12个、蒸汽发生器1台。2025年4月30日该项目建成并进行调试,目前处于停运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5月7日、6月13日提取的从江县木星机制炭厂《营业执照》、《从江县木之星机制炭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报告表》,经营者胡昌娥身份证复印件,厂长苏朝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2.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 2025年5月7日现场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7日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7日调查取证时拍摄的现场照片5份,视频资料1部,2025年6月13日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存在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杉木油生产线(预烘干工段)项目的违法事实。
3.你厂2025年6月17日提供的《关于从江县木星机制炭厂新增预烘干工段投资总额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厂杉木油生产线(预烘干工段)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4.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 44 项“项目类别”复印件,证明你厂新增(建)杉木油生产线(预烘干工段)项目属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你厂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从罚告〔2025〕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利,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从罚告﹝2025﹞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中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