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179622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穗罚决字〔2025〕4号 | ||
当事人名称:贵州贵鸭农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MAD5MG0C7N
地址:贵州省三穗县长吉镇烧巴村三穗鸭标准化生态养殖示
范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2025年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人通过使用粪污转运车辆,将位于三穗县长吉镇烧巴村三穗鸭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基地的养殖粪污装载运输至长吉镇塘洞坳公路边山体排放,排放量约40吨,致使山体下方水体受到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贵州贵鸭农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陈林源、实际负责人滕召勇、工人唐荣昌和曾建军身份信息;3.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租赁协议1份、该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与贵州三穗县勤朴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签订的粪污处置协议1份,贵州三穗县勤朴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长吉鸭场收粪记录1份,畜禽粪污资源利用台账1份。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贵鸭农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转运方式处置养殖粪污和运输量。
第三组证据:2025年2月13日至17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2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24张,使用转运车辆照片2张,监测报告1份等。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唐荣昌、曾建军两人通过使用该公司粪污转运车,将位于三穗县长吉镇烧巴村三穗鸭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基地的养殖粪污装载运输至长吉镇塘洞坳公路边山体排放,致使山体下方水体受到污染的违法事实。
第四组证据:《村民谅解书》1份,为解决村民用水购买的水管及安装照片5张;2025年5月29日整改现场勘察照片7张,你公司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有关资料1份,生态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1份等。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积极解决群众饮水和修复生态环境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向你公司告知拟作出处以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罚款的决定,同时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穗罚告〔2025〕3号)以及送达回执为证。
2025年8月8日,你公司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三穗县长去烧巴标准化鸭场粪污污染行政处罚案的申辩书》,经调查复核,对你公司的申辩诉求不子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鉴于你公司积极解决群众饮水、主动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修复生态环境等事实,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罚金按照从轻百分之二十的裁量幅度进行处罚(从轻处罚后减免罚金2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三穗分局开具缴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长谱 联系电话:0855-4528182
地址:三穗县政务服务中心九楼 邮政编码:5565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