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23014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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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施罚〔2025〕1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施罚〔2025〕1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9-05 14:54


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皓特莱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天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22623MAAKB24UXH

地址/住址:黔东南州施秉县牛大场镇柳塘村

我局于20256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64日,你养殖场储粪池至粪污暂存池的输送管道破裂,导致粪污水泄漏。你养殖场未能及时收集、处置渗漏的畜禽粪污水,导致粪污水渗出至外环境,顺着山沟流入到坡脚的小溪里,溪水呈黑褐色。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64日的《黔东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单》,202566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3份,202561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友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管道破裂导致粪污水渗漏至外环境,未能及时收集、处置渗漏的畜禽粪污水”的违法行为。

2.贵州皓特莱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施秉县牛大场生猪繁育育肥一体化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3.2025721日贵州皓特莱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违法排放畜禽粪污案件从轻处罚的申请》1份、《贵州皓特莱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环境整改报告》1份,2025728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5728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治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8月7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3号”进行裁量,根据调查核实:1.你公司已采取措施(粪污排入水泡粪池内经过发酵后通过粪污输送管道输送到粪污暂存池暂存)收集、贮存处置养殖粪污,但由于水泡粪池到粪污暂存池的粪污输送管道破裂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流入外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20%2.你公司养殖场达到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不足2000头的养殖规模,畜禽养殖规模裁量幅度为10%。因此,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为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公司发现问题后对破损的管道进行修补,收集处理外流的粪污水,对渗漏粪污水的土地进行翻新平整,主动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对受污染的溪沟投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因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主动减轻环境危害后果。所以你公司符合从轻裁量情形之一,从轻情形幅度为10%,无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罚款金额=[20%+10%〕×60%-10%]×10=0.8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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