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32131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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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5〕7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5〕7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9-30 09:14


当事人名称:黎平县祥和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世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AJUCTQ68

地址:黎平县洪州镇岩寨村聂家湾组宋家冲

2025年5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6月24日、2025年8月11日,我局再次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员工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3点左右从集粪池抽粪污到七级沉淀池,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切断抽粪机电源,导致七级沉淀池粪污溢流到下方边沟内,然后流到下方农田。现场调查时,还发现你公司的化粪池粪满后溢流到你公司大门边的排水沟,然后流到初级雨水池内,再沿你公司内部道路的涵管流到下方的农田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4日,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调查时调取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毛世脉身份证复印件1份,土地租赁合同14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5年5月24日,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4份;2025年6月24日再次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11日再次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592日对你公司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黎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申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3进行裁量,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裁量幅度20%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不足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幅度20%。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形,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文其向   话:0855-6227440  

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天籁御泉33

邮政编码:5573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9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