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416009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5〕6号 | ||
当事人名称:黔东南升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7GH3K7XH
地 址 :黔东南州凯里市金山大道3号裕毫酒店
负责人:袁金枝,联系电话:1907854710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丹寨县龙泉镇新塘村石灰窑处的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未有环评相关手续,已安装有沥青搅拌站生产设施设备,并投入试生产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黔东南升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黔东南升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法人袁金枝和现场生产负责人蒲祖栋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书原件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黔东南升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
3.黔东南升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贵州耀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合同复印件1份、黔东南升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贵州君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寨一分公司签订沥青混凝土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造成的影响较小。
4.黔东南升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贵州耀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责任声明书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贵州耀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交给黔东南升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使用时的设备价值为50万元。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裁量,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东南环丹罚字〔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1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