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446346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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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5〕5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5〕5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11-10 15:59


当事人名称:黔东南诚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J163A8H

地址 :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25号东方文化大厦八楼1号房101室

负责人: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25号东方文化大厦八楼1号房101室,联系电话:17586959617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实施的黔东南州县县通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凯里至丹寨天然气管道项目(城江村乌起河处)工程由于2025627日丹寨县降大的暴雨,定向钻孔里产生大量的废水,导致该项目点的废水沉淀池泥浆和施工废水外溢出去,经下游的小河沟一直流入乌起河,造成乌起河自然水域被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黔东南州东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诚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黔东南诚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龙跃吉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各1份,现场施工负责人张代明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各1份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黔东南诚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对黔东南州东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再光、黔东南诚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龙跃吉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

3.黔东南州水功能区划、丹寨县水系图。以上证据证明企业排放的沉淀水排入三类水体。

4.劳务施工协议,黔东南诚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方案。以上证据证明违法责任主体和证明当事人按照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方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裁量,我局于2025年 9 月 18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圆整(¥2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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