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446387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2号 | ||
当事人名称:贵州欧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082751587T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炉碧经济开发区碧波工业园大坪区
法定代表人:龙章福
2025年3月28日10时20分,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贵州欧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陶瓷生产项目干燥塔烟囱排口的在线监测粉尘仪仪器光源处被手套遮挡,导致粉尘仪光源无法照射至烟囱排口内部,无法准确监测烟囱粉尘数据,存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4月2日提取的贵州欧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环负责人罗啟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修工作人员田波身份复印件各1份,罗啟龙、田波工作职务相关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来源以及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2.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3月22日提取的贵州欧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陶瓷生产项目环评资料、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图片,2025年3月28日10时—11时干燥塔在线监测数据资料,2025年3月28日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2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2025年4月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16日贵州欧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整改材料1套;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整改及运行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违反了《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第二十五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情形包括:(一)在自动监测点位采取稀释、投放药剂以及其他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2025年9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9号),拟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54万元,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当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公开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该公司提供了升级改造相关合同、工况不正常运行记录、对员工培训教育等整改材料。并申辩:一是公司主观上并无以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的意愿;二是作为处罚裁量依据的采集数据不可靠;三是相关问题已即时整改到位,且公司也及时停产,停止了污染物排放行为;四是公司已全面停产且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无力承担巨额处罚,请求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2025〕9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提交的《听证申请书》、《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黔东南环凯听通字〔2025〕2号)及送达回执,《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听证笔录》和《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等为证。
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长期从事陶瓷生产,属于重点排污企业,应当掌握专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经验和办法,其工作人员用手套遮挡干燥塔烟囱排口的在线监测粉尘仪仪器光源,导致粉尘仪光源无法照射至烟囱排口内部,主观故意明显,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无不妥,免于处罚并无法律依据。案件用于处罚裁量的超标数据难以判断是否客观准确,故采纳超标数据不应作为处罚裁量因子。同时,且鉴于你公司生产长期处于工况不正常状态,超标污染因子单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危害后果小,检查发现后已立行立改,对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决定从轻处罚,从轻幅度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况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其中:(四)大气污染防治类1.废气类别(20%)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幅度为15%;2.违法行为(30%)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或者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幅度为30%;3.排污超标状况(30%):不纳入裁量;4.小时烟气流量(20%):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的,裁量幅度为15%。从轻处罚20%,即罚款金额=[(15%+30%+0%+15%)×60%-20%]×1000000元=160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文永华 联系电话:0855-822355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