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492510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3号 | ||
当事人名称:凯里市大坡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5771305041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碧波乡朝阳村石关组大坡采石场
投资人:杨荣
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凯里市大坡采石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采石场经营的麻江县碧波乡朝阳村石关组采石场3万吨项目扩能至年产15万吨、扩界至0.1026平方公里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但该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8月开始建设,并于2023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凯里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年5月29日提取的凯里市大坡采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投资人杨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管理人(负责人)周治鸣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采石场委托书原件。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25年5月29日提取的凯里市大坡采石场经营的麻江县碧波乡朝阳村石关组采石场建设项目原环评批复、环保验收资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2.凯里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年5月29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图片,2025年6月5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3.2025年5月29日提取的大坡采石场采剥平面图复印件。5.凯里市大坡采石场年产15万吨工信部门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10号),拟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9万元,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幅度为10%;2.项目建设情况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幅度为20%;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4.违法持续时间为1年六个月以上,裁量幅度为20%。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600万,最高罚款上限为600×5%=30万。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况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10%+20%+0%+20%)×60%-0%]×30万元=9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