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526526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4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4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12-04 10:10


当事人名称: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AK01JG8C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湾溪街道清江路221

法定代表人:林秀平

接到凯里市卫生健康局移送违法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9日对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将医院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925千克医疗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危废编号为HW01。),安排你医院临时后勤人员联系院外三轮车驾驶员运至凯里市湾溪街道岩头村5组后山荒坡并倾倒、堆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凯里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710日提取的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秀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何天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79日现场调查提取的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现场调查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来源以及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凯里市卫生健康局202587日提供的对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后勤人员吴治宇2025421日、57日、613日的《询问笔录》共各1份、吴治宇身份证电子凭证照片1份。2.凯里市卫生健康局2025421日对杨秀忠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1份及杨秀忠身份证照片1份。3.凯里市卫生健康局2025416日对何国华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1份及何国华身份证照片1份。4.凯里市卫生健康局202557日对何天雄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1份及何天雄身份证照片1份。5.凯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79日、710制作《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凯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710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现场拍摄《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医疗废物现场调查(图片)证据》各一份。2.凯里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2025415日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笔录》(编号:2025-021号)1份及调查取证照片69张;5.凯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1014日向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原后勤人员吴治宇提供的《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后勤人员工资转账记录、医疗废物运费支付记录截图(图片)证据》;

以上证据证明: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处置和擅自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其临时后勤管理人员吴治宇和所联系个体三轮车驾驶员杨秀忠身份及医疗废物运输费用情况。

第三组证据:

1.凯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87日调取的,贵州瑞康危险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2025415日清理处置倾倒的医疗废物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NO.0069201)。2.凯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87日调取凯里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贵州瑞康危险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QDN522601CSD03

以上证据证明:倾倒于凯里市湾溪街道岩头村5组后山荒坡的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废物危险特性及整改情况。

第四组证据:

1.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2.《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黔价医药﹝2013107号)

3.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P1P3P53页(证据来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以上证据证明:凯里众心医院有限公司处置所倾倒危险废物的费用。                             

你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之规定。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院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11号),拟对你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0.5万元,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院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涉及医疗废物数量不足一吨,裁量幅度10%2.超过责令改正时间,已立行立改,裁量幅度0%;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况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10%+0%)×60%)]×10000=6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处罚金额5000元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院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