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550074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6号 | ||
当事人名称:凯里市王华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AJUBXH56
地址:凯里市下司镇铜鼓村一组
经营者:王华
身份证:522635********2810
住址:贵州省凯里市鸭塘街道(开发区)铜鼓村一组70号
2025年8月4日,经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将仅在化粪池内常温发酵约20天的粪水约40立方米(40吨)通过管道抽至约3.5亩的田土中施肥,你养殖场存在将粪水未无害化处置就用于还田施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2025年8月5日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取的:1.凯里市王华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经营者王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1.2025年8月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5年8月4日《凯里市王华养殖场现场调查(图片)证据》5页共9张;3.2025年8月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4.2025年8月5日《凯里市王华养殖场现场调查(图片)证据》1页共2张;5.2025年8月11日《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1份;6.2025年8月1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7.2025年8月11日《凯里市王华养殖场现场调查(图片)证据》2页共3张;8.《白午街道新民村五组河道粪污污染舆情调查报告单》(凯环监〔2025〕4041号)1份;9.《监测报告》(凯环监〔2025〕4042号)1份;10.《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36195-2018)1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经营者赵龙毅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25年8月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财产分割支配协议影印件1份。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1份。
以上证据证明凯里市王华养殖场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且办理有环保相关手续。
第四组证据:1.2025年8月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田地承包人赵龙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8月7日《畜禽养殖粪肥消纳协议书》1份。4.2024年《畜禽养殖粪肥消纳协议书》6份。
以上证据证明凯里市王华养殖场将粪水抽至附近田土内进行还田施肥,无直接外排粪水的主观故意。
你养殖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2025年11月12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13号),拟对你养殖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2.7万元,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2025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报告》,申辩:1.已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完成整改,无违法主观故意;2.经营者王华患有脑梗,需要继续治疗,家庭人口多,经济困难。接受处罚决定,希望给予从轻处罚。经复核及我局审议,一是你养殖场已按整改要求完成对施肥田土的翻犁和水沟的清理,已及时完成整改;二是经凯里分局、农业农村局及白午街道于2025年11月20日与你养殖场进行初步磋商,你养殖场同意采取“对施肥田土翻犁及周边残余粪污清理、采购鱼苗进行生态放养”的方式实施生态损害赔偿。会议认为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符合《自由裁量基准》主动消除和减轻生态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建议从轻处罚,从轻幅度20%。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你养殖场违法行为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裁量 幅度为20%;排放数量为20吨以上的,裁量幅度为50%;排放去向和区域为Ⅲ类水体,裁量幅度为20%。最高罚款上限为5万元,从轻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20%+50%+20%)×60%-20%〕×5万元=1.7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文永华 联系电话:0855-822355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