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550083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5号 | ||
当事人名称:贵州滨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CTERJ73U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下司镇开司大道铜鼓段北侧13号5厂房2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姜通文
2025年8月12日,经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下司镇开司大道铜鼓段北侧13号5厂房2幢1层1号的SZ装配式节能墙体项目,在厂房东侧原料棚门口露天堆放有约30吨磷石膏(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Ⅱ类),露天堆放的磷石膏未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防雨淋冲刷、防流失等防范措施,现场发现存在磷石膏被雨水冲刷流失进入雨水管网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2025年8月12日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取的:1.贵州滨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姜通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黄天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3.市发改局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5.贵州滨雷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岗位职责的通知》1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来源以及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2025年8月12日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取的1.《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黔东南州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SZ装配式节能墙体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2.黔东南州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SZ装配式节能墙体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3.贵州滨雷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跃鸿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的《磷石膏委托采购产品合同》复印件1份;4.贵州滨雷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湘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磷幢石膏委托采购产品合同》复印件1份;5.贵州滨雷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晟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磷石膏(处置)合同》1份。6.2025年8月12日贵州滨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SZ装配式节能墙体项目在厂房东侧原料棚门口现场图片3张;7.2025年8月1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8.2025年9月23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9.2025年9月2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10、2025年9月23日,距离贵州滨雷有限责任公司磷石膏堆料棚约10米处有少量磷石膏流失进入雨水管网,并沉积于雨水井底的现场图片4张。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2025年3月5日贵州滨雷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忠平签订的《磷石膏处置合同》1份;2.2025年9月2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高忠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4.2024年12月1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及相关印证资料20页;5.2024年12月17日对贵州崇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沈海军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及相关资料4页。6.碧波镇弃土场高忠平将磷石膏转移到贵州滨雷有限责任公司处理,贵州崇盛科技有限公司将磷石膏转给碧波镇弃土场高忠平处置,贵州崇盛科技有限公司从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采购磷石膏进行销售。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滨雷有限责任公司天堆放的磷石膏来源。
第四组证据: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12号),拟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11.7万元,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当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辩:1.因管理疏忽,对少量露天堆存的固废及极少流入雨水管网的情况,当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对固废堆场及设施进行停业规范整治;2.整改前后均未对周边水体、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后果,也未接到相关投诉,愿积极配合开展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估,以证明消除环境风险;3.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希望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经复核,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你公司在2025年1月份就被我局发现存在露天堆存固废磷石膏的情况,经我局指出并改正后。你公司又再次实施了该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不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该案的违法行为是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的,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幅度为40%;违法堆放量不足50吨,裁量幅度为5%;固废类别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幅度为20%。因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故最高法定上限为30万元。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40%+5%+20%)×60%〕×30万元=11.7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文永华 联系电话:0855-822355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