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55406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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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黄罚决字〔2025〕2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黄罚决字〔2025〕2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12-12 17:12

当事人名称:黄平县万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班殿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MADH6Q8F3J  

地址/住址:黄平县新州镇旺田(干板桥    

202586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对备检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一是使用其他车辆代替被检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了2份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二是对2俩被检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篡改了车辆OBD数据,并出具了2份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班殿艳身份证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黄平县万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联网的复函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和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2黄平县万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培训学习资料复印件1套;检验员宋**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引车员苏**任命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技术负责人王**任命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站长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宋**、苏**、王**、杨**为你公司员工,且经过系统培训。

32025811日《司法鉴定业务受理通知书》原件1份、司法鉴定材料清单收据原件1份、我局2025918日收到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OBD作弊器《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案号:2025-80原件1份;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原件1份、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原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上缴的设备属于OBD作弊器。

4、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分别为:52262203250*****40192021(车牌号码:贵H8***7)、52262203250*****10261011(车牌号码:黑D9***A)、52262203250*****40322021(车牌号码:贵H2***1)、52262203250*****04434011(车牌号码:贵AY***9)对应的《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回单》复印件4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元整(¥2090.00元)。

5、黄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86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5份;2025101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586日《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查表》原件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分别为:52262203250*****40192021(车牌号码:贵H8***7)、52262203250*****10261011(车牌号码:黑D9***A)、52262203250*****40322021(车牌号码:贵H2***1)、52262203250*****04434011(车牌号码:贵AY***9)复印件4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份、现场影像资料。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发生的动机。

6、执法人员的执法复印件4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黄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上诉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25“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报告的”1.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幅度为50%;2.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数量不足5辆的,裁量幅度为10%。即罚款金额=[(50%+10%)×60%-0%]×50万元=18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元整(¥209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以上共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零玖拾元整(¥1820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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