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55408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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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黄罚〔2025〕1 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黄罚〔2025〕1 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12-12 17:13


当事人名称:黄平鸿运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生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MAE361YX76

地址/住址: 黄平县旧州镇老里坝村岑仓梅子林林地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肉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水收集至容积约160立方米的化粪池处理,检查时发现有粪污水从已满的化粪池溢流出,流出的粪污水混合地面的雨水溢流到养殖场下方的菜地后,通过雨水管道进入下方山里来养殖场内并顺着沟渠流入黄平县且兰大道的雨水管,最终流进旧州冷水河并汇入舞阳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黄平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相关点位开展的现场采样、图片及影像资料;2、2025年9月15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练生华);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2025年9月22日黄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黄环监字〔2025〕3号)及送达回证;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黄罚告〔2025〕1号)原件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黄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电子)》,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