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557715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5〕7号 | ||
当事人名称:贵州美森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6J4URU6F
地址 :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鹿华东,联系电话:182****9872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二车间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未按规定进行更换,导致活性炭自然垮塌无吸附效果,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通过车间敞开的大门、烘干房缝裂排入外环境,车间内外均能闻到明显刺激性气味;二是你公司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污水处理运行台账);三是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对废的活性炭张帖标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贵州美森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贵州美森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鹿华东、公司管理人员王浩、二车间生产负责人黄仲飞和污水处理站运行人员王治友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鹿华东、王浩、黄仲飞、王治友职务证明书原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贵州美森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对贵州美森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鹿华东、公司管理人员王浩、污水处理站运行人员王治友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二车间生产负责人黄仲飞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
3.贵州美森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附件内容即贵州美森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维修记录、基本信息管理台账、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监测记录台账等相关台账。以上证据证明贵州美森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前已经建立环保设施维修记录台账,2025年8月26日后及时建立了基本信息管理台账、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监测记录台账,并对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张帖标签的一袋废活性炭张贴了标签等,以上作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4.12345政务热线转来的10件信访件。以上证据证明贵州美森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加工活动中,对废气的处理不重视,排放的刺激性气味长期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等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次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裁量,我局于 2025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5〕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为此,决定对你公司二车间烘干房有缝裂开、二车间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长时间未更换,活性炭自然垮塌,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通过车间大门排入外环境,车间内外明显闻到刺激性气味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圆(64000.00元);你公司在限期内及时完成环境管理台账(污水处理运行台账)、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对废的活性炭张帖标签等违法行为的整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圆整(6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