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598045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7号 | ||
当事人名称: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92733327E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炉山镇经济循环区
法定代表人:邱林
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但在2025年7月1日方获得排污许可证(证号为:91522601692733327E001P),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对建设项目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之规定,你公司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凯里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年9月8日提取的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质检处处长蒲骁岸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质检处处长蒲骁岸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及企业委托书原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案件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凯里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年9月8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图片1份;2.2025年10月31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及现场检查图片1份;3.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其亚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4.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其亚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5.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旧版复印件1份;6.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新版复印件1份;7.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季报)2024年第3季度、第4季度执行报告复印件1份、2024年执行报告、2025年第1季度、2025年第2季度执行报告复印件各1份;8.贵州其亚镓提取项目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9.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复印件1份;10.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其亚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截图复印件1份;11.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其亚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吸收率的节选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2025年9月8日提取的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其亚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2.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其亚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原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建设符合功能区规划、办理有环保相关手续。
第四组证据:1、2025年8月24日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2025年10月11日的《公示证明》。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重新对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建设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14号),拟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24万元,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2025年12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辩主要内容为:1.主观无违法故意,违法行为轻微。2.整改态度积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3.企业经营面临实际困难。4.长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希望给予减轻或免予处罚。经复核,你公司赤泥综合利用(镓提取)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验收中伪造喷淋吸收塔对酸雾吸收前的对比监测数据,未如实记载污染防治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实际建设情况,主观故意明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及时重新完成了竣工验收工作,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罚教结合考虑,同意从轻处罚,从轻幅度2%。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1.违法行为,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调试情况,裁量幅度为10%;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冶炼项目),裁量幅度为10%;3.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幅度为20%;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况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10%+10%+20%+0%)×60%-2%)]×100万=22万元。综上,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