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599629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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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从不罚〔2025〕1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从不罚〔2025〕1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12-25 17:44


当事人名称:从江县废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551934010L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南路(木材检查站侧面)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从江县废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查阅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总排口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并同步调阅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历史数据核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在2025年9月15日、16日排口的氨氮日均值浓度分别为5.9362mg/l、6.3026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中氨氮限值(5mg/L)”的0.19倍、0.2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9日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取的从江县废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关于《从江县现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从环评复〔2015〕6号)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永强与副经理杨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副经理杨洁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

2.2025年9月19日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9月22日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19日调查取证时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导出的《从江县废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总排污口-日均值》,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1月5日从江县废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第三季度出水水质超标情况说明的报告》1份、从江县废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口水质浓度超标应急处置方案1份、从江县水务局关于从江县废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浓度超标问题整改方案1份、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导出的《从江县废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总排污口-日均值2025年9月19日-2025年11月21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关于从江县废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验收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及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鉴于你公司在获悉存在的问题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自整改以来,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未再出现水质日均值浓度超标情况。同时,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完成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综上,我局拟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于2025年12月11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从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拟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从不罚告〔2025〕1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节”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同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确保出水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环保意识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