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26624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台不罚〔2026〕1 号 | ||
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宝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施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22630MAD09RML5W
地址/住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革一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永泰路2号
我局于2025 年10 月1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两个容积为18升的废机油收集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州宝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朱时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台江县冶金改质材料球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黔东南环表〔2023〕160号)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13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13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17日贵州宝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以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台)不罚告〔2025〕 4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2025年10月13日获悉存在的问题后,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10月17日提交整改报告,已在你公司废物贮存设施内两个容积为18升的废机油收集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十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企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具体要求。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