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88272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6〕1号 | ||
当事人名称:贵州甘力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C7X8UD4D
企业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石灰厂村
法定代表人:吴金明
榕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木糠蒸油加工项目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擅自增加建设了木糠加工生产线,现场检查时已建成有5立方蒸油罐10个,长6米、宽1.2米、高1.5米冷却水箱2个,25米输送带一条以及供热气管道和杉木油接油设施。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1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2、2025年10月21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3、2025年10月24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4、现场调查取证照片1份;
5、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7、贵州甘力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法人吴金明和现场负责人吴习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贵州甘力木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贵州甘力木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榕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肆元(¥2534.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兴平 电话:08556620086
地址:榕江县城北新区宏坤农贸市场二楼
邮政编码572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