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24099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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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施罚〔2026〕1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施罚〔2026〕1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2-12 17:11


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省施秉县恒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明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2262357713613XR

地址/住址:施秉县城关镇平宁社区凉水井

我局于20251120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属的分公司“贵州省施秉县恒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设营业的汽车尾气检测站,于20241023日、202534日和2025619 日分别对车牌贵H6xx06车辆、贵HXxx57车辆、车牌贵H2xxL9进行检测时,降低柴油车检测标准,将加载减速法擅自变更为自由加速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尾气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

1.贵州省施秉县恒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汽车底盘测功机检定证书3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劳动合同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组:

5.202511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6.2025112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

7.汽车背面照片2张;

8.车牌贵 H2xxL9、车牌贵 HXxx57、车牌贵H6xx06车辆在用车检测报告6份,车牌贵 H2xxL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1份,车牌贵 HXxx5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1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

第三组:

9.重新召回检测车牌号为车牌贵H2xxL9、车牌贵HXxx57车辆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10.企业开展培训学习会议签到册及培训图片2份;

11.企业整改报告1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1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便开展自查自纠,对车牌号为车牌贵H2xxL9、车牌贵HXxx57车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机动车重新召回检测,重新出具真实有效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且召集企业全体员工开展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提升员工环保法治意识,于2025124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机动车重检报告,违法问题已整改完毕。

我局于2026120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25号”进行裁量,裁量取值:

1.违法行为:贵州省施秉县恒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尾气检测合格报告,裁量幅度取值为50%

2.出具虚假报告数量:共出具了3辆机动车的虚假尾气检测合格报告,裁量幅度取值为10%

3.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贵州省施秉县恒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情形:一是主动供述。20251124日,该企业主动向执法人员供述车牌号贵H6xx06车辆同样通过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柴油车检测标准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二是开展自查自纠。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车牌号为车牌贵H2xxL9、车牌贵HXxx57车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机动车重新召回检测,重新出具真实有效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贵H6xx06车辆因车主转卖他人无法召回重检;三是开展培训学习。该企业召集全体员工开展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环保法治意识。综上,贵州省施秉县恒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取值-20%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10%〕×60%-20%]×50=8万,低于法定罚款金额下限10万元,按法定罚款金额下限10万元处罚。

违法所得=H2xxL9违法检测费用(550元)+HXxx57违法检测费用(550元)+H6xx06550元)违法检测费用=165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1650.00元)。

上述共计罚没金额为:壹拾万零壹仟陆佰伍拾元整(¥101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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