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24101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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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施罚〔2026〕2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施罚〔2026〕2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2-12 17:12


当事人名称/姓名:施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226235745736506R

地址/住址:施秉县城关镇城西

我局于20251117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施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管理单位,于2025416日变更排污许可证,增加了下游六偏磷酸钠车间聚合炉废气排气筒(编号DA002)并于当月投产,于20257月对该排口安装在线监控,至117日大气监督帮组现场检查时仍未对此排口在线监控联网,已距取得排污许可证超6个月未对在线监控联网传输污染物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

1.施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员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环境影响批复文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组:

1.施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

2.20251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111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

4.2025121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5.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超期未联网企业清单1份;

6.脱硫塔设备运行台账、脱硫塔加药台账、在线监控时均值统计表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

第三组: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202511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公司请专业人员对聚合炉排口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调试和运维,经查看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你公司聚合炉排气筒排放口在线监控已在202615日成功联网,违法问题已整改完毕。

我局于2026120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施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专项处罚裁量表(排污许可类)11号”进行裁量,裁量取值:

1.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联网,裁量幅度取值为10%

2.项目建设地点:该公司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取值为0

3.违法持续时间:该公司于2025416日变更排污许可证,增加了下游六偏磷酸钠车间聚合炉废气排气筒(编号DA002),根据《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文件要求,该公司应于2025716日之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调试并与属地环境部门联网。截至11月,违法时间持续4个月,裁量幅度取值为20%

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该公司不符合从重或者从轻(减轻)裁量情形之一,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为0%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20%〕×60%-0%]×20=3.6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施秉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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