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241066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6〕1号 | ||
当事人名称: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6J047HX1
地址 :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金钟大道(双农高科公司内)
负责人:谢董董 ,联系电话:155xxxx8580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在试生产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谢董董、董事长冉刚及环保负责人莫安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谢董董、董事长冉刚及环保负责人莫安来工作证明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对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及环保负责人莫安来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对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副董事长冉刚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以及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德搏贸易公司签订的代供供销合同,代供原料:盐酸5750千克、烧碱1吨、乙二醇2000千克;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凭证7张,共收入236,904.00元。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情况下已投入试生产的事实。
4.关于暂未安装环保在线监控设施设备进行试生产的情况说明1份;贵州永诺宏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及在线监测设备合同书1份;贵州永诺宏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自动监控设备及安装费用支付凭证;整改图片:已完成安装的废水排口自动监控设备。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永诺宏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开展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排污许可类,序号11”进行裁量,①裁量幅度(50%),②从轻处罚15%,③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况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50%×60%-15%〕×20万元=15%×20万元=3万元。
我局于 2026年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6〕1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