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322096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麻罚〔2026〕1号 | ||
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577113173L
地 址:贵州省麻江县杏山街道江水桥
法定代表人:王艳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12月3日、12月8日、12月10日、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3月至同年9月,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基准含氧量”设置为8.647%,不符合《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中“4.2.9”的要求;2025年3月至同年9月,你公司未完成烟气自动监控CEMS三监一控、空调损坏、站房漏雨等问题的整改;
2.你公司于2025年4月4日、4月7日、4月25日、5月27日、6月16日、9月6日、9月13日、9月30日在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和基础数据库系统和贵州省污染源非现场执法监管信息平台标记停产,报停后标记启运时间晚于实际生产恢复时间,谎报停产以规避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累计时长46小时,共计排放废气124.77万标立方米,二氧化硫832.79公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高晓云、高朝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关于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任职的通知》复印件1份;《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贵州立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庞鹏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硫酸、20万吨磷肥生产系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硫酸、20万吨磷肥生产系统(20万吨硫酸生产系统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3年4月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5年4月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关于对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情况进行备案的函》复印件;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申请表(废气)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组证据: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表》复印件1份;烟气自动监控设备记录的DA001排放口2025年4月4日、4月7日、4月25日、5月27日、6月16日、9月6日、9月13日、9月30日运行台账复印件8份;对应时间的生产台账复印件8份;贵州立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问题情况说明》(2025年3月20日)复印件1份;《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问题情况说明》(2025年12月9日)原件1份。贵州和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开展比对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贵州和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HQY25120305)原件1份。2025年12月8日、12月10日、12月1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5年3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2025年3月19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整改通知》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第四组证据: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4月4日、4月7日、4月25日、5月27日、6月16日、9月6日、9月13日、9月30日报停和报启运报告;《硫酸车间焙烧岗位操作记录表》复印件1份16页;《余热发电车间6MW汽轮机运行记录表》1份8页;贺永健、王启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2月19日对公司贺永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12月2日对公司王启荣调查询问笔录1份;12月26日对公司高朝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烟气自动监控设备记录的DA001排放口2025年4月4日、4月7日、4月25日、5月27日、6月16日、9月6日、9月13日、9月30日运行台账复印件8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谎报启运信息,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虚假标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1月29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麻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至今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公司上述不按要求设置参数等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已积极完成自动监控站房和自动监控设施问题整改,有从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25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 2026年1月29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麻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至今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公司上述谎报生产启运时间的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从轻情形。依据《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二)谎报瞒报停运、启运、故障、手工监测等信息或者数据,故意不如实填报运行维护记录,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虚假标记,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结果失真的;(三)其他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25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108000元(大写:拾万捌仟元整)
综上,合并罚款(人民币):138000元(大写:拾叁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