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32209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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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6〕2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6〕2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3-02 17:37


当事人名称:黎平鸿运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从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73335609W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镇黎平寨茶厂

我局分别于20251110日、2025124日、20261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烘干隧道窑、焙烧隧道窑都处于生产状态,但配套建设的脱硫设施未开启运行,两条隧道窑产生的窑烟未经处理直接通过65米的烟囱向外环境排放,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原《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法定代表人王长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法定代表人沈从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11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黔东南州2025014轮次大气监督帮扶企业违法线索移交单》1份,现场移交检查视频1个;20251110日、202512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长宝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118日对你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沈从清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关于对《黎平县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黎环复〔20112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160909009001;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22631573335609W001V,有效期限:自2023521日至2028520日止。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评审批等手续。

4.执法人员石利兰、王长云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210日对你公司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黎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5”进行裁量(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幅度取15%;违法行为属于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裁量幅度取25%;排污超标状况按最低裁量幅度予以裁量,裁量幅度取10%;小时烟气流量按最低裁量幅度予以裁量,裁量幅度取5%),综合考量你公司整改的主动性、及时性及整改效果,对你公司从轻20%,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利兰   话:0855-6227440  

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天籁御泉43

邮政编码:5573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2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