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32210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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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6〕1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6〕1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3-02 17:37


当事人名称:黎平县榕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建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6DJEC59H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敖市镇梧寨村

我局分别于2025年11月9日、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25日、2025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在烘干道出砖坯窑头安装有排烟管道连接到DA001窑烟囱,排烟管道上安装有1台引风机,在烘干道出砖坯窑头与引风机中间安装有2根排气筒,排气筒上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部分生产废气未经双碱湿式脱硫除尘设施处理直接通过2根排气筒排向外环境。二是你公司双碱湿式脱硫除尘设施循环水池未按要求投加药,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双碱湿式脱硫除尘设施处理水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在2-3之间。你公司存在通过偷排、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庄顺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股东庄传达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药工人施承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2.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11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黔东南州2025014轮次大气监督帮扶企业违法线索移交单》2份;2025年11月9日、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庄顺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5年11月12日对该公司加药工人施承发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2月3日对该公司股东庄传达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2月31日对该公司股东庄顺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3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570158113C)及送达回证1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

3.《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黎平县敖市镇梧寨村棉花地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黎环评复〔2015〕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试行)》,验收备案号:522631-2017-4;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22631MA6DJEC59H001V,有效期限: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8年5月11日止。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当事人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4.执法人员文其向、吴仁迪、孔龙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210日对你公司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黎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5”进行裁量(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幅度取15%;违法行为属于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幅度取30%;排污超标状况按最低裁量幅度予以裁量,裁量幅度取10%;小时烟气流量按最低裁量幅度予以裁量,裁量幅度取5%;综合考量你公司整改的主动性、及时性及整改效果,按照20%的幅度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文其向   话:0855-6227440  

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天籁御泉43

邮政编码:5573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