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388169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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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榕罚〔2026〕3号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榕罚〔2026〕3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3-20 15:54

当事人名称:贵州省永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AK1GPK5K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祥和新苑B栋8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伟

2025年11月12日,接到黔东南州2025014轮次大气监督帮扶企业违法线索移交单,指导帮扶组在对贵州省永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榕江县仁育村的1.5亿块多孔砖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脱硫循环池内水体通过广泛PH试纸测试的结果显示水体呈强酸性,未见脱硫循环池有投放药剂的痕迹,你公司也未能提供投药台账记录。

针对上述线索,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1.5亿块多孔砖建设项目在生产时,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第一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任职文件1份;5、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6、环评部份内容复印件6份;7.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2、3、4、5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6、7、8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情况。

第二组证据:1、现场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10份;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回执1份。以上证据1、2、3、4、5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文书签收和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榕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查处期间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成整改。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处罚情形,同时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裁量原则。综合考量你公司整改的主动性、及时性,决定按照10%的幅度进行从轻处罚。从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兴平         联系电话:08556620086

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宏坤农贸市场二楼

邮政编码:5572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