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40632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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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岑不罚决字〔2026〕1 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岑不罚决字〔2026〕1 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3-26 17:15


岑巩县新兴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709574271P

法定代表人:张洪斌

地址:岑巩县大有镇异溪村天堂组异溪河西岸

2026年1月5日,岑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管理运营的岑巩县县城污水处理二期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查阅污水处理总排口自动监控设备及调阅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历史数据,发现你公司存在2项主要污染物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6天的情况:①COD在2025年11月3日-11月4日日均值分别为76.3448mg/L、84.0998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0.401倍、0.272倍。②总氮在2025年11月21日-11月24日日均值分别为22.0954mg/L、23.7781mg/L,22.4329mg/L、20.2489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0.104倍、0.188倍、0.121倍、0.01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1月5日岑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取的岑巩县新兴供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法定代表人张洪斌与现场负责人罗家财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罗家财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2026年1月5日岑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5日调查取证时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导出的《岑巩县新兴供水有限公司_污水处理总排污口-日均值》,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成立。

3.执法人员徐衡、杨耀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4.岑巩县新兴供水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岑巩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总氮数据异常的整改报告》1份,岑巩县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高浓度废水(屠宰+工业)冲击应急预案1份,岑巩县新兴供水有限公司水质异常应急演习方案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关于岑巩县新兴供水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验收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及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

20263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岑不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不予处罚理由及陈述申辩相关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排放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违法后果轻微,且在获悉存在的问题后,主动配合调查,细化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自整改以来,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未再出现水质日均值浓度超标情况。同时,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完成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同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确保出水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处理运行技术学习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环保意识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出水超标风险预判和响应管理,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联系人:徐衡    电话:0855-3572759

址:岑巩县大园北路

邮政编码:5578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