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40637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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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岑罚决字〔2026〕1 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岑罚决字〔2026〕1 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3-26 17:19


当事人名称:贵州岑祥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85672286L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经济开发区                                               

20251229日,岑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实施20万吨/年废旧铅酸蓄电池循环利用技改项目过程中,于2025年3月对原经营设施氧化铅制备机组进行了拆除,建成1套双熔池富氧节能炉后,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6月4日-6月10日、9月11日-9月16日投料铅膏、铅灰等进行了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州岑祥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正群、总经理魏坤及工作人员杨明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贵州岑祥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废铅酸蓄电池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黔环审〔2014〕149号)及工艺流程图复印件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岑祥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废旧铅酸蓄电池循环利用技改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 黔环审〔2023〕74号)及工艺流程图复印件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1月14日审批的危废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5年12月2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5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魏坤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调试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氧化铅设备拆除计划表及维修部氧化铅设备拆除记录表复印件1份,2025年度6月-9月天然气使用情况的原件1份,现场检查图片6张等影像记录,证明你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白正明、杨耀、付帅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4.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岑责〔2025〕3号);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到你公司开展后督察时,你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正在重新申领危废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相关规定。

20263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岑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拟处罚金额及陈述申辩相关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后,在规定期限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该案的违法行为是符合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裁量幅度50%;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裁量幅度30%。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50%+30%)×60%〕×10万元=4.8万元,裁量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5万元为限。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岑巩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