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43872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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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不罚〔2026〕1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不罚〔2026〕1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4-01 17:1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RQ040G

地址: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炉山工业园区13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养军

2025114日接到上级线索移交,202511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你公司铝精深加工(再生铝)生产建设项目,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在通入浓度为93.5mg/m³的二氧化硫标气进行测试时,3次全程通标500s进行系统核查:示值误差均值为-34.6%,标准样品测试结果误差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示值误差在±5%以内的要求。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凯里市环境保护法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1212日提取的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养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周博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企业委托书原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251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202511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2025121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3、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精深加工(再生铝)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4、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5、烟气在线监控系统20251216日的日平均值年报表1份;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7、环评文本节选复印件1份;82025114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烟气在线监控系统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2、运维记录单打印件1份;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4、凯里成达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运维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5、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4-9月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月报表》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在线通标气示值误差大于±5%的客观原因及偶然性及未造成危害后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62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不处(听)告〔20261号),拟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1、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的,裁量幅度为20%2、该公司办理有环评手续,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3、该公司20251028日通过周巡检进行校准通过,到2025114日检查发现冷凝器积水导致通二氧化硫标气三次示值误差均值为-34.6%20251111日运维方又进行校准及核查通过,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幅度为5%,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 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20%+0%+5%×60%-0%]×200000=30000元,故应对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人员均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周巡检日常运维工作,在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2025112日至113日连续出现大暴雨天气,空气潮湿,采样器在采样过程中采集有部分雨水,导致冷凝器有少量积水,在通入标气测试时,致使稀释了二氧化硫浓度,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及处理冷凝器有少量积水故障,后于20251111日自动监控设备已通过校准测试,综上所述: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因维护不及时的过失,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及处理冷凝器有少量积水故障,且在线历史数据二氧化硫折算值最大日均值均远低于排污许可证规定允许排放限值150/m³,违法后果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责令你公司落实本决定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确保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要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政策学习,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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