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43872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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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6〕2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6〕2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4-01 17:1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97500565L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炉山循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洪马超

根据2025115日《黔东南州2025014轮次大气监督帮扶企业违法线索移交单》,20251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墙地砖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排污许可证许可2025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8.05吨,你公司202511日至2025117日实际已排放氮氧化物88.366吨,超出许可排放量60.316吨。存在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凯里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118日提取的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马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专员曾祥林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及企业委托书原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202511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2、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墙地砖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3、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4、烟气在线监控系统2025年氮氧化物排放月平均值年报表复印件各年度1份;5、烟气在线监控系统20251月至11月氮氧化物排放日平均值月报表复印件11份。5.现场检查照片原件3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2.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3.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完善验收,并正常开展运行维护,数据真实有效。

第四组证据:

1.《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平方米墙地砖生产线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2.《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平方米墙地砖生产线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3.《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关于凯里市恒福陶瓷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平方米墙地砖生产线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指标的来源报告》复印件1份;4.停产报告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凯里恒福陶瓷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已获得排放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每年151.93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62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61号),拟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10万元,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1.超总量因子数量只有氮氧化物1种,裁量幅度为5%2.超总量情况为超总量215.07%,裁量幅度为30%3.废气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幅度为20%4.主观故意及整改情况方面企业采取了限产等部分整改措施,裁量幅度为10%;鉴于企业积极采取限产措施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推进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办理,并于20251216日获得批复,许可新增排放氮氧化物至每年151.93吨,建议对企业的处罚给予从轻,从轻幅度为30%,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轻(减轻)情况幅度(3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5%+30%+20%+10%×60%-30%]×1000000=90000元。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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