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438726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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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不罚〔2026〕2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不罚〔2026〕2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4-01 17:1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HW9LM6B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炉山工业园区二号路北侧、炉山自来水厂旁

法定代表人:王映辉

接到上级线索移交,2025114日,指导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1号中空玻璃打胶固化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故障未开启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在标准生产厂房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凯里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115日提取的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王映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251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2025111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2025114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2、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3、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4、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5、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6、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环保设备运行情况记录表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设备故障持续时间短,及时停产维修设备,违法行为轻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2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不处(听)告〔20262号),拟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幅度为20%;涉及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幅度为10%;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均为0%,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况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20%+10%+0%×60%]×200000=36000元。故应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罚款。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1号中空玻璃生产线生产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时是在封闭的标准生产厂房内。同时,你公司在接受检查当天积极完成设备的维修整改,治污设施故障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且为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责令你公司按照本决定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确保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

2.要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政策学习,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联系人:文永华           联系电话:0855-822355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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