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438729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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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6〕1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6〕1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4-01 17:1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RQ040G

地址: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炉山工业园区13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养军

接到上级线索移交,2025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2025年年初你公司铝精深加工(再生铝)熔炉车间熔炼炉(单室反射炉)生产过程中,其配套建设的碱液池联通碱液洗涤塔的水泵故障后未维修,现场检查时碱液洗涤塔处于停运状态;活性炭吸附设施内部未贮存有活性炭,内部积存粉尘并板结,未能正常运行。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第一组证据:1、凯里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1216日提取的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养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周博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企业委托书原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2025121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2、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精深加工(再生铝)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3、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4、烟气在线监控系统20251216日日平均值年报表1份;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6、环评文本节选复印件1份;7、现场检查照片原件3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2026122日现场图片3张。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鑫博杰铝业有限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62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62号),拟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10万元,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1、该公司为铝冶炼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类别裁量幅度为18%2、脱硫设施故障停运,活性炭吸附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符合部分设施停运,裁量幅度为15%3、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未有超标数据,排污超标情况裁量幅度为10%4、根据在线监控数据,小时烟气流量最大为108843.5m³/h,小时烟气流量符合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的,裁量幅度为18%。结合后督察情况,你公司采取停产整改,现场核实你公司碱液池联通碱液洗涤塔的水泵能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已完成活性炭铺设,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研究,给予从轻处罚,从轻幅度30%。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 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18%+15%+10%+18%×60%-30%]×1000000=66000元,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进行处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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