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52446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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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6〕3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6〕3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4-09 16:48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HW9LM6B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炉山工业园区二号路北侧、炉山自来水厂旁

法定代表人:王映辉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512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违法行为1、你公司4号中空玻璃打胶固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9月开始建设,并于202510月建成投入生产,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2、你公司4号中空玻璃打胶固化生产线现场检查时,未配套建设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及排气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在生产车间内。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第一组证据:1.凯里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1217日提取的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王映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2025年12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2、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3.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图片1份。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2026年2月2日《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2、2026年2月2日后督察现场检查图片原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4号中空玻璃生产线已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有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及排气筒。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晟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停产整改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6〕3号),拟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20.2万元,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建设项目管理类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幅度为10%2.项目建设情况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的,裁量幅度为30%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4.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幅度为5%。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15万,最高罚款上限为15×5%=0.75万。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况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10%+30%+0%+5%)×60%-0%]×0.75万元=2025元,罚款金额按“仟”取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1、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幅度为20%;2、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幅度为20%;3、项目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幅度为10%;4、企业未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裁量幅度为0%;鉴于你公司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停产整改,已完成配套环保设备的建设工作,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意从轻处罚,从轻幅度15%,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况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20%+20%+10%+0%)×60%)-15%]×1000000=150000元,因低于法定罚款金额底线,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进行处罚。我局拟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两个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整(¥20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