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524517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黄罚〔2026〕2号 | ||
当事人名称:黄平县谷陇镇顺发页岩砖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2MA6FBP0D68
地址:黄平县谷陇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张良
公民身份号码:510522XXXXXXXXX433
住址: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金佛村一社50号
2025年11月11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和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部2025014轮次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时,现场查明你砖厂正处于生产状态,其中一条隧道窑正在焙烧页岩标砖,一条干燥窑正在对砖坯进行烘干;当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委托具备法定监测资质的贵州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砖厂DA001窑烟囱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当日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华测检测〔A2240570158114C〕),监测结果显示,该排气筒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488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规定的150mg/m³排放标准限值,超标2.25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12日移交的《黔东南州2025014轮次大气监督帮扶违法线索移交单》原件1份;
2.贵州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1日出具的《黄平县谷陇镇顺发页岩砖厂执法监测报告》(A2240570158114C)原件1份;
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1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2025年11月12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 问笔录》原件1份;
4.2025年11月25日调取了该砖厂经营者(张良)身份证、现场负责人(王彬)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该砖厂2025年上半年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QY25040909)。
5.2026年1月6日调取黄平县谷陇镇顺发页岩砖厂的委托第三方于2025年12月6日开展监测工作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QY2512060)原件1份。
你砖厂上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依法向你厂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黄罚告〔2026〕2号),明确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法定权利。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亦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愿放弃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黔环综合〔2023〕25号)“(四)大气污染防治类 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查明的从轻处罚情节:你厂能够主动正视自身环境违法行为,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无抗拒执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主动启动整改,整改完成后主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复检,监测结果达标,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持续达标排放;
2.罚款:处以罚款人民币108000.00元整(壹拾万零捌仟元整)。具体计算方式:罚款金额=〔(一般工业废气15%+超标因子数量1个10%+超标2倍以上不足3倍18%+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时期)10%〕×60%-你砖厂主动及时完成整改且监测结果达标(从轻情节)21%)×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10.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银行或线上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