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524549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黄罚〔2026〕1号 | ||
当事人名称:黄平县渝祥砖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2MAE4A4Y838。
经营场所: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新州镇高榜田村窝田处。
经营者:彭永华。
居民身份证:510228XXXXXXXXX019。
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翠英村13组59号附1号。
我局依法对黄平县渝祥砖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实: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部2025014轮次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时,现场查明你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1条隧道窑正在进行页岩标砖焙烧作业、1条干燥窑正在实施砖坯烘干作业,干燥窑排气筒正在排放烟气。当日,我局委托具备法定监测资质的凯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13时10分至16时对你厂干燥窑排气筒排放的烟气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浓度3次监测平均值为760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的150mg/m³排放标准限值,超标倍数达4.07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5日13时至17时06分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常生产、干燥窑烟气排放的客观事实;
2.凯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5年11月6日出具的《黄平县渝祥砖厂执法监测报告》(凯环监〔2025〕2037号)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明你厂干燥窑排气筒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及超标具体倍数;
3.黄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年11月7日16时03分至16时33分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厂经营者及现场负责人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4.2025年12月11日调取的黄平县渝祥砖厂营业执照(副本,节选)复印件、经营者彭永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明你厂市场主体资格、排污许可资质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5.你砖厂2025年12月30日、2026年3月9日分别提交的《情况说明》和《黄平县渝祥砖厂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证明你厂自述违法成因、主动落实整改具体情况;
6.2025年12月31日调取你砖厂委托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至21日开展监测的报告(编号:中〔检〕202507296)原件1份、《脱硫塔运行记录表》(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明你厂完成整改后,干燥窑排气筒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已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你厂上述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依法向你厂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黄罚告〔2026〕1号),明确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法定权利。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亦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愿放弃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黔环综合〔2023〕25号)“(四)大气污染防治类 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查明的从轻处罚情节:你厂能够主动正视自身环境违法行为,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无抗拒执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主动启动整改,整改完成后主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复检,监测结果达标,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持续达标排放;
2.罚款: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0.00元整(壹拾壹万元整)。具体计算方式:罚款金额=〔(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15%+超标因子数量1个二氧化硫10%+超标排放情况为超标4.07倍20%+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10%)×60%-该砖厂主动及时完成整改后监测结果已达标的从轻情节裁量22%〕×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1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银行或线上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