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52456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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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6〕3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6〕3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4-23 17:01


当事人名称:黎平县福兴养猪场

经营者:朱允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MAAJLJ0H8M

地址:黎平县高屯街道秧南村三组大山坳

我局分别于2025年11月22日、2025年11月24日、2025年12月3日、2026年1月25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猪场现场负责人于2025年11月21日晚上17时左右开电闸抽水,给员工用于清洗猪舍。完成猪舍清洗任务后,因管理疏忽忘关抽水电闸,导致高压水池的水满后溢出,溢出的清水冲刷猪舍后大集粪池边临时堆存的粪污和猪舍侧边两个小集粪池之间沉积已干的猪粪,形成粪污水最终流到养殖场外的小溪沟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养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欧国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土地流转经营合同5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养猪场主体资格。

2.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11月22日、11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7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5年11月24日、2025年12月3日、2026年1月25日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养猪场违法事实。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养猪场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32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黎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养猪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养猪场收到告知书后,202634日向我局递交《关于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经我局研究,你养猪场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不予采纳你养猪场的申请诉求。你养猪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养猪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3”进行裁量(违法行为裁量幅度取20%;畜禽养殖规模裁量幅度取10%),未符合从重从轻情形。决定对你养猪场处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4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