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实时天气:

设为首页|收藏此页|个人中心|无障碍|关怀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曝光台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兴旺)

发布时间:

字体:  访问量: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唐兴旺:

身份证号码:210302******2138

唐兴旺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在2022年第一季度操纵员执照申请中申报的培训材料存在实际未参加培训,但由他人代为签名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调查询问笔录、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2020年9月11日下午组织的《应急基础》《安全文化》复训3份签到单及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关于石岛湾核电第二批RO基本安全授权复训代签问题调查报告》等文件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2年4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2年4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2〕43号)及《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22〕01号)和你本人所写《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执照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被警告人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对你进行“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

2022年5月31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能源局,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印发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