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继续深化“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防控环境污染,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蓝天常现、青山常在、碧水长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电〔2014〕25号)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精神为指导,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破坏等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对所有重点污染源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通过严查、严处、严管,降低环境风险,消除环境隐患,杜绝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督促企业守法生产,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为建设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生态文明示范州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重点
(一)大气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火电、钢铁、水泥、冶炼、活性炭等重点行业企业及燃煤锅炉、砖瓦厂等。
2.检查内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49号)为依据,重点检查:(1)各县(市)对《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并对2014年度重点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2)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3)燃煤小锅炉、施工场地扬尘、机制炭、砖瓦厂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等工作落实情况;(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
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凯里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水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化工、造纸、酿造、制药、矿产开发与利用、煤矿采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检查内容:(1)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2011-2015)》(环发〔2012〕58号)的工业污染废水治理和监管项目;(2)化工、造纸、制药、酿造、煤矿采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人口集中居住区内的污染源。
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铅酸蓄电池及再生铅、汞加工回收、锑冶炼、铅锌冶炼、高碳铬铁冶炼、氧化铝等涉重行业。
2.检查内容:严格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检查:(1)“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2)重点行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及重金属自测和监督性监测执行情况;(3)尾矿库整治、地下水监控井及地下水质监测情况;(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安监局、州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意见》为依据,重点检查:(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突发事件应急等规范化管理情况;(2)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核与辐射安全
1.检查对象:核技术利用企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严格按照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可控,重点检查:(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使用、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移审批备案、辐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开展及整改落实情况;(3)黔东南州移动放射源探伤单位(移动Ⅱ类放射源)、固定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和外市(州)进入我州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4)闲置放射源是否按规定处置情况;(5)辐射工作人员执证上岗及个人剂量档案建立情况;(6)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情况;(7)含放射性尾矿库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8)电磁辐射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公安局、州卫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
1.检查对象:新、改、扩建项目。
2.检查内容:(1)环评手续办理情况;(2)项目建设与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相符性情况;(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4)试生产及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工业园区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
2.检查内容:(1)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2)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3)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公共工业渣场规划选址、建设及运行情况。
牵头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进出城主干道沿线污染防控
1.检查对象:沿线可视范围的“黑烟囱”、刺激性气味敏感源、“黑水”、“黄水”等水污染源。
2.检查内容:(1)污染源企业证照手续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3)环境问题处理情况。
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污染源自动监控
1.检查对象:国控重点污染源
2.检查内容:(1)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3)自控监控数据传输情况;(4)有效性审核工作完成情况。
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检查安排
环境保护大检查时间自2014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任务的落实,辖区内各企业及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政府要迅速行动,及时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企业。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月20日)。各县市政府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对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2015年1月10日前按照“一厂一策”逐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各县市环保部门要求根据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块划分,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检查对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完善、落实整改方案。要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档案信息表和工作台帐,并定期检查调度。并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州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州环保局)。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各县(市)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分类治理,逐一处置,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查到位。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台帐,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跟踪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州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督导总结阶段(2015年6月21日至8月20日)。州环保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采取明查暗访、现场监测等非常规方式,对各县(市)环保大检查活动进行全过程督导,并向当地政府反馈督导情况,提出整改指导意见。环保大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县(市)政府对要认真总结,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州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相关要求
(一)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负责全州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治领导和协调,具体由州“六个一律”环保“利剑”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做好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对辖区内大检查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备精干力量,扎实有效完成环保大检查工信工作任务。
(二) 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各县市政府及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把打击违法排污作为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重点,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信息表达渠道,限期办结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三)加强宣传,全面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市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大检查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既要挖掘和推出一批正面典型,弘扬正气;也要大胆披露和曝光以来反面典型,鞭策后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县(市)政府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联动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共同部署推进大检查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发改、工信、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充分发挥环境执法中的司法保障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政府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严格按照阶段工作信息报送的时限内向州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阶段工作小结;每月1日前将《环保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于报送至州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刘益清;联系电话:0855-8233338;电子邮箱:qdnepi@163.com)。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将相关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县(市) | 检查情况 | 移交、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情况 | 关停企业情况 | 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情况 | 涉及环境犯罪案件 | ||||||||||
出动执法人次 | 检查企业数 | 环境违法案件数 | 处罚金额 | 下达执法文书数 | 开展夜查数 | 与司法部门联合执法情况 | 责令关停 | 停产整改 | 挂牌督办 | 限期治理 | 限期整改 | 案件情况 | 处理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