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5050267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
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2-10-15 17:21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黔东南州环通201276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及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黔环通[2012]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我局制定了《黔东南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务请按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王 

    电  话:0855-8224128

 

    附件:1、黔东南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

 

 

 

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黔东南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全州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黔东南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长:王永泮

副组长:潘瑞玲  李小勇

  员:潘定华  王 燕  文 薇  刘 斌  杨生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环境监察稽查日常工作。

成立以州环境监察支队为主体,局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的环境监察稽查机构,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骨干人员从事稽查具体业务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州级对县、市级环保部门全面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进一步规范我州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高现场执法质量和水平。

三、稽查范围

县、市级环保部门2011年以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四、稽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专项稽查

1.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与省、州环保部门要求的符合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至少应保证每月监察一次(当年新增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颁布次月起执行),其他污染源环境监察频次按省环保厅、州环保局有关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2.《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内容的完整性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监察结论、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

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反映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情况应与现场监察实际情况相符。所记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中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影响判断企业是否守法的信息应与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相一致。

4.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监察结束时,应在《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中对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等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取样点位置、取样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自动监控数据还应注明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进度;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5.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无环境污染行为的不涉及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拟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专项稽查

1.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2.实体内容合法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

(3)证据的规范性

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具体要求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

《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

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

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稽查(加分项)

为积极适应新时期环境监察工作新特点、新情况,近些年来通过不断摸索实践,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形成了自己的思路方法,归纳为:局长约谈制、环保驻厂监督制、驻厂监察制、环保设施启停运报告制、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制、环境监察工作月调度制六项工作制度,解决了长期存在企业中的环保“老大难”问题,有效推动了企业环保工作水平和环境监察工作水平。在此次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中,特将此六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稽查内容范围,作为考评加分项计入稽查工作考评成绩。

五、稽查程序

稽查应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六个步骤执行。

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

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实施稽查,采用制作《个案稽查表》并逐案打分的方式,进行案卷评审。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验证。

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向所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稽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向稽查对象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文书送达,要求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稽查建议执行,要求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落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稽查单位对稽查对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存在疑问的,要及时开展后督察,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案卷归档,要求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档案应至少包括:《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个案稽查表》、《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无需制作)、《污染源监察记录》(复印件)或污染源现场调查取证中证据材料(复印件),稽查对象整改落实报告(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无需制作)。

六、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稽查实施时间为2012年-2014年。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下旬)

根据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进行动员部署。

(二)专项稽查实施阶段(2012年7月上旬-10月中旬)

1、自查自纠

各县、市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结合此方案要求,对2011年以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可以整改完善的进一步完善,对不宜改变的制定下一步整改计划,全面、充分做好稽查准备工作。

2、稽查工作安排

从2012年8月至10月15日,州环保局组织人员赴各县、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州环保局将分两个批次完成对十六个县、市的稽查工作。

第一批: 2012年下半年完成对凯里市、麻江县、施秉县、三穗县、雷山县环保局2011年-2012年6月以前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

第二批:2013年完成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台江县、剑河县、黄平县、、丹寨县、从江县、榕江县、黎平县环保局2011、2012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

后督查:2014年州环保局将对2012、2013年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3-4个县(市)环保局进行抽查、后督查,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稽查时对有国控企业的县(市)要稽查所有国控企业及部分非国控企业现场监察案卷记录,总计不低于10家,以及所有行政处罚案卷;对无国控企业的县、市要稽查每年不少于120份(不足120份的全部稽查)以上的现场监察记录,以及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对化工、重金属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以及火电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企业所有现场监察记录均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将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责令整改,要求提供阶段性整改工作报告,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三)总结提高阶段

  2014年下半年为总结通报阶段我局将结合对各县、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