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1338116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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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9-23 17:1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收集了3起典型案例,涉及有奖举报、轻微免罚、自然保护地案件。

(案例一)

黎平县创博种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涉有奖举报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孟彦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1日到黎平县创博种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该养殖场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置,直接将粪污排入外环境,并且部分粪污流入了孟彦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段河流执行Ⅱ类水质标准),河边水质呈黑色,并伴有臭味,外排猪粪水有3个小时左右,排出粪水约20立方米。

黎平县创博种养殖场涉嫌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于2023年8月15日对黎平县创博种养殖场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生环黎平责改字〔2023〕11号),责令其限期于2023年8月25日前完成治理,消除污染影响,于2023年8月26日进行立案。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九)其他类”进行裁量,对该养殖场处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1.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这表明任何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对畜禽养殖行业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增强企业知法、守法意识,使其敬畏法律,并借助形式多样的执法手段,共同营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良好氛围。

2.环境监管的重要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不能等到造成严重后果才行动。

3.企业的责任意识。养殖场等企业自身要增强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环境的影响,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4.公众监督的力量。此类案件也凸显了公众参与监督的重要性,社会各界应积极关注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案例二)

贵州越竞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案(涉轻微免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6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越竞诚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凯里市绿禾地质六队片区项目商砼站建设项目于2021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备案材料),涉嫌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案。

    2022年7月28日,经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领导同意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3日调查结束并将案件提交给局法制审核,2022年10月21日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陈述“已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受疫情影响及资金困难,希望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10月26日举行听证,该公司未如期参加听证,听证终止。

     二、查处情况

针对贵州越竞诚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已按环评要求建设了相应环保设施,并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环保自主验收,未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污染,经局案审委研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环综合〔2022〕64号)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并于2023年2月20日下达免予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不罚〔2023〕2号)。

三、案件启示

处罚不是目的,实施行政处罚是为了纠正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并未造成环境影响或污染后果的,符合免予处罚的应当按程序免予处罚。同时作为监管部门,更应该履好职尽好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强化执法监管的同时,做好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工作,提升企业自主践行环保主体责任及守法意识。

(案例三)

雷山县丹江镇乌东村委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路案(涉自然保护地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7月4日,雷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雷山县丹江镇乌东村消防应急通道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位于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

二、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雷山县丹江镇乌东村委会的违法事实,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相关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相关规定,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村委会罚款3千元,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三、案件启示

自然保护区的设置是为了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减少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保持自然的完整性、稳定性,确保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然而在设置自然保护区过程中,必然会影响少部分群众主要是保护区原住居民的日常生活,部分群众为了生活便利,会无意识的开展人为破坏活动,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相关保护政策、措施、法律的宣传,同时加强巡查、执法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