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环罚〔2019〕4号   贵州省黔环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
索引号 000014349/2020-5049739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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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罚〔2019〕4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罚〔2019〕4号)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9-03-28 11:07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94

 

贵州省黔环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082771860A

地址:黔东南州丹寨县龙泉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山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经调查,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和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运营的丹寨县污水处理厂,属于我州重点排污公司,已安装有出水口总磷、总氮设备,该两台设备未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重点排污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任务的通知》(黔环通[2018]155号)规定的2018年9月30日前与环保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贵州黔环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贵州黔环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永健、化验员李天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运维区域组长任刚、工作人员张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18年11月13日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11月13日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运维区域组长任刚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11月13日贵州黔环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永健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2018年11月20日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运维服务工程师贺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11月20日对贵州黔环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化验员李天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5.贵州黔环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总磷、总氮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6.丹寨县水务局与贵州黔环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丹寨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整改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7.丹寨县水务局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在线自动监控运营维护技术合同》、《关于丹寨县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补充协议》各复印件1份;8.丹寨县污水处理厂2018年8月20日、9月16日、9月23日水质台账(日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9.丹寨县污水处理厂进口氨氮、COD氨氮在线分析仪2018年7月至10月《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及缺失标示和补充记录表(七)》1份,证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10.现场检查相关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11.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曹巍、刘雄及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殷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公司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日均值可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的规定。

我局于2019331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陈述申辩权利。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水口总磷、总氮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支行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

                                 2019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