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2850050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决字〔2023〕5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黄窖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MA7NE0BE1L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新州镇槐花白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文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你公司新建年产148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已建成投产,检查时未按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贮存间、酒糟临时贮存间,污水收集池容积未达到环评文件要求的1000m3,未落实锅炉使用生物质油禁止使用含硫量、灰分以及低位热值高于本项目生物质油成分分析报告的生物质油及其他燃料要求,接酒池未按要求使用S304不锈钢材料无缝焊接,未采取有效防渗漏等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检查时6#车间窖池壁出现裂缝,窖池水渗漏后通过厂区无防渗措施的地面渗漏进入地下。
二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你公司已建成5#、6#、7#、8#白酒生产车间厂房4栋(共建成窖池160个,酒甑48个,8个10吨酒罐)并已投入生产使用,设置有3台15t/h蒸汽锅炉使用废旧轮胎裂解油为燃料,产生的窖底水、锅底水通过管道最终进入黄平县白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是未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贵州黄窖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永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魏后义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文件《总经理任命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3年4月17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对魏后义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现场检查图片6张,证明你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未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3.环评文件中“附表5环保竣工验收一览表”和“结论与建议”篇章及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总投资简表(含总投资估算表)复印件1份,《贵州黄窖酒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48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项目总承包合同》《黄窖酒业窖池工程合同》《贵州黄窖酒业酒罐、接酒池加工协议》复印件各1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检查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事实。
4.《酒糟购销合同》《黄平县酱香型白酒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协议》《再生油购销合同》及购买台账、《轮胎裂解油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年产14800吨酱香型白酒项目生产、排污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2023年6月11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贵州黄窖酒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3年5月11日申请获得),现场监督检查图片4张,证明你公司及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先告字〔2023〕3号),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利。
2023年7月14日,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辩理由主要有:
1.对我局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由于对建设程序和相关要求不清楚,未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及未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存在基建工作不完善和相关制度未落实问题。
2.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制定了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整改,吸取教训,认真履行环保责任。
3.属招商引资项目,被列入省重点工程,立足于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和解决当地就业问题,争做白酒标杆企业,处罚对该公司经营发展影响太大,企业信用将受到损害,不利于后续的生产活动及项目的评估,且资金比较紧张。
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免于处罚的申辩理由不充分,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收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经后督察核实,正在积极开展整改,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已对你公司的积极整改的行为予以认定,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不予以行政处罚,其余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关于<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相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2.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不予以行政处罚。
3.对你公司未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2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电子)》,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