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285006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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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决字〔2023〕6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决字〔2023〕6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8-16 17:2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九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MABQ6T2729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新州镇槐花工业园区2号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未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公司新建年产万吨酱香白酒项目(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检查时未按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丢糟临时暂存间和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成的储油罐未设置围堰和采取防渗措施,接酒池地面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使用S316不锈钢铺设(检查使用混凝土浇筑)。

二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你公司新建年产万吨酱香白酒项目(一期工程)第一期年产9000吨碎沙白酒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建成,对3栋厂房已基本改造完成(生产车间共建有窖池48个,酒甑31套),建有200吨酒罐6个,A3栋厂房8个酒甑已于2023年1月开始投入酿酒试生产,产生的甑脚水、酒糟水通过污水管最终接入黄平县白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委托贵州隆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程序申领中

三是未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尚未有编制,检查时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贵州九茅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永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田仁军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3年4月18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对田仁军《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现场检查图片 5 张,证明你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未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3.环评文件中“附表8环保竣工验收一览表”和“结论与建议”篇章及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不锈钢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事实

4.《贵州九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品进出明细表》复印件1份,《贵州九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酒糟入库明细表》复印件1份,《贵州九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料进出明细表》复印件1份,《酒糟回收合同》复印件1份,《窖泥和淤泥处置及利用合同》复印件1份,购置原料发票复印件3张,证明你公司新建年产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工程)生产运营情况的事实。

5.《轻质白油产品质量检验单》复印件1份,《冷喷油油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黄平县酱香型白酒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年产万吨酱香型白酒项目(一期工程)产、排污的事实。

6.2023年6月11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贵州九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3年5月15日申请获得),现场监督检查图片2张证明你公司及时申请了排污许可证,其余违法行为未整改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先告字〔2023〕4号),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利。

2023年7月13日,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辩理由主要有:

1.公司急于验证烤酒品质,投产心切,在环评手续下发后,相关环保设备设施未完全建设完成的情况下进行了试生产。

2.因急于投产,在环评报告审批过程中按照设计图纸提前实施了部分改造工程,导致部分改造工程与环评报告不一致,相关设施设备也还在根据环评报告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3.已按整改要求积极组织改造,已委托第三方资质公司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递交到专家评审环节。

4.公司处于初创阶段,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并积极整改,是利用闲置厂房改造使用发展产业,行政处罚影响企业投融资业务和地方招商引资。

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充分,经我集体讨论研究,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经现场核实,你公司提出“按整改要求积极组织改造”等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同意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贵州九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第(四)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相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250000元)。

2.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不予以行政处罚。

3.对你公司未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拾陆万(¥2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电子)》,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