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30741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凯罚〔2024〕13号 |
当事人名称:贵州宏发耀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EBMUW3X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碧波乡碧波街上
法定代表人:翁瑞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24年7月25日,经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旧轮胎再生资源利用项目轮胎裂解生产线环评编制、批复裂解设备共8套,现场检查时,共有12套裂解设备,增加4套裂解设备,你公司擅自改变项目规模,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和2024年8月19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2、贵州宏发耀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贵州宏发耀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瑞兴、厂长翁哲警及现场负责人林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贵州宏发耀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复印件1份;5、贵州宏发耀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6、现场调查取证图片1份;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4〕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4〕13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幅度为15%;2.项目建设情况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幅度为20%;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4违法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幅度为15%;根据你公司《资产评估报告》,项目总投资额认定为1506240元。即罚款金额=[(15%+20%+0%+15%)×60%-0%]×1506240元×5%=22593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即罚款金额为2.2万元整。综上,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文永华 联系电话:0855-8212456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