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30826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 环台不罚〔2024〕5 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麒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文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22630MAAJRKH10F
地址/住址: 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革一镇开发办公室A栋1单元102
我局于2024 年5 月2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指标不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监测指标开展自行监测。你公司2023年10月10日与第三方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制定监测方案并委托开展自行监测,但你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中,低温熔炼车间和火法精炼车间环境集烟排气筒监测指标,以及2024年1月份自行监测雨水排放口监测指标,与排污许可核定的监测指标数量不符,部分指标未开展监测,其中:1.低温熔炼车间环境集烟排气筒只监测了铅及颗粒物,未对锑、锡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进行监测;2.火法精炼车间环境集烟排气筒未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进行监测,与2023年12月8日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核定的监测因子不符,存在监测指标不全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州麒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文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分管负责人副总经理高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高星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贵州麒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再生铅项目技改工程“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22〕60号)复印件1份,二期工程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黔环审〔2023〕23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4年5月2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2023年10月10日签订)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2024年5月31日签订)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补正监测)复印件1份,贵州麒臻实业集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监测指标不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监测指标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以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台)不罚告〔2024〕 5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2024年5月29日获悉存在的问题后,重新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并于2024年6月5日、6日、8日、29日进行了补正监测。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通知中“一大类:不予处罚清单第(二)项的第7小项: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且按照要求整改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