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30914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凯罚〔2024〕12号 |
当事人名称:贵州炫峰磨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8976180XU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炉山工业园区13好炉北侧、6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冉孟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24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棕刚玉倾倒炉壳冶炼异地技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公司竖密生产线废气排放口不正常运行配套建设的脱硫设施,脱硫循环水池内的水PH约为3,呈强酸性,违反脱硫设施的操作规程。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2024年5月27日、6月4日对该公司负责安环工作的杨玉龙和技术工人唐顺波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3、2024年5月27日提取的贵州炫峰磨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贵州炫峰磨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孟军、负责安环工作的杨玉龙和技术工人唐顺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贵州炫峰磨料有限公司任命书复印件1份;6、凯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4年6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凯环监[2024]1017号)和《检测报告》(凯环检[2024]1017号)原件各1份;7、2024年6月4日的签收登记原件1份;8、2024年5月27日提取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9、《DHXST型脱硫除尘器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10、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2024年7月24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公开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表明一是本批次原料含硫量较高,员工疏忽大意,脱硫循环水池内未按量添加碱片,致使脱硫循环水池内的水PH值超标。现公司已加强内部管理,已经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希望对企业从轻处罚。二是执法人员到公司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后,立即对竖窑生产现场进行封锁,要求监测后才能加碱。现场监测响应时间较长,由于这段时间没有加碱片,导致二氧化硫监测数值严重超标,不能以监测数据作为裁量依据。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4〕11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提交的《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黔东南环凯听通字〔2024〕2号)及送达回执,《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听证笔录》和《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等为证。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研究,关于从轻处罚,认定你公司长期未按操作规程要求的每2小时巡检(对脱硫池测PH值)一次,不能准确掌握脱硫循环水池内的PH值并保证其稳定在操作规程要求的8-11之间。且在5月25日、5月26日两天发现脱硫循环池PH值不在操作规程要求的8-11之间也未添加碱片以保证达到脱硫效果,充分证明公司及其员工并无主动防治的意识,其配套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并非员工疏忽大意造成,发现异常后没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不符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故对申请人从轻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适用排污超标状况为未超标,未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从轻处罚。关于处罚裁量,认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监测报告数据不作为处罚裁量依据的诉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5),1.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固废,裁量幅度为15%。2.违法行为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幅度为20%。3.排污超标状况为未超标,裁量幅度10%。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15%+20%+10%)×60%-0%]×100万元=27万元,综上,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文永华 联系电话:0855-8212456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